国际税收
概述
产生基础
国家间商品、服务、所得、财产课税制度差异
实质
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合作关系
国际税法原则
优先征税、独占征税、税收分享、无差异
税收管辖权
分类
收入来源地管辖权
居民管辖权
公民管辖权
国际重复征税的主要原因: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约束惯例
约束居民管辖权
自然人居民身份判定标准:法律、住所、停留时间
法人居民身份判定标准:注册地、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总机构所在地、控股权
约束收入来源地管辖权
远程办公常设机构认定
50%时间门槛测试:任意12个月内,住所或家庭办公时长占总工时<50%,该场所不构成常设机构
商业理由测试(工时占比>=50%时适用)
构成常设机构:有助于开展业务,例如场所用于接触关键客户、项目资源、开拓市场或特定市场
不构成:主要出于保留人才、降低办公成本、个人便利等管理性原因,或相关业务接触具有零散性、附带性
自然资源开采替代性条款
石油、天然气、矿产等开采活动,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运营超过双边约定时间,即构成常设机构
明确区分专业服务与一般服务提供两种可选适用范围
仅限离岸:仅适用于缔约国领海,专属经济区开采活动
合并离岸与在岸:同时覆盖离岸及缔约国境内开采相关活动
经营所得来源地确定
交易地点标准
常设机构标准
利润范围
归属法和引力法
利润计算
分配法和核定法
劳务所得来源地判断标准
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地
1.固定基地;2.停留期间;3.所得支付者
非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地
1.停留期间;2.所得支付者
其他
董事费
支付地
跨国演出、表演或比赛人员
活动所在国
其他所得来源地判断标准
投资所得
权力提供地、使用地、双方分享征税权力(国际通常标准)
不动产所得
不动产的所在地或坐落地
财产转让所得
出售动产权益
转让者的居住国
转让或出售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飞机
船舶、飞机企业居住国
遗产继承所得
遗产所在国
不动产或有形动产
物质形态的存在国为遗产所在地
股票或债权
发行者或债务人的居住国为遗产所在地
中新协定
税收居民
公司及其他团体居民身份
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判断依据
个人居民身份判定
按照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住、国籍顺序判定
营业利润
税权
缔约国一方企业在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另一方才能就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征税
计算方法
独立企业原则,以公平市场价格计算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
费用扣除
为常设机构发生的费用,不论发生于何处,都应允许扣除
利润归属
常设机构为本企业采购货物和商品,不视为取得利润
常设机构
营业场所常设机构特点
实质存在、相对固定、持久性、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通过该场所进行
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场所
不构成
仅由于仓储、展览、采购及信息收集等活动的目的设立
(实质)构成
总部从事采购服务在中国设立从事采购业务的办事处
即为本企业也为其他企业从事宣传的办事处
维修、保养销售给中国客户的机器设备,或专为中国客户提供零配件的场所
工程型
建筑工地、工程或监督管理活动连续6个月以上
“6个月”判定
包括:准备活动、试运行作业、分包监理
不扣除中间停顿作业、同工程连续承包多作业项目不分别计算
第一次抵达起至完成并交付服务止连续计算
同一时间段同一批人员工作不分别计算
劳务型
雇员或雇用人员在缔约国提供劳务活动,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
“183天”的判定
有商业相关性或连贯性的若干个项目视为一个
代理型
代理人有权并经常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构成
专门从事代理业务的独立代理人构成
子公司与母公司
子公司通过股权等形成的控制或被控制关系不构成常设机构
母子公司间存在较为复杂的跨境人员及业务往来时,子公司可能构成母公司的常设机构
消极所得
股息
公司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时,税率不超过5%
其他情况下,税率不超过10%
利息
银行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税率不超过7%
特许权使用费
缔约国另一方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税率不超过10%
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的特许权使用费,按60%确定税基
包括or不包括:略
受雇所得(非独立个人劳务)
一般征税原则
在受雇活动所在国征税
来源国免税条件
连续或累计停留不超过183天
报酬非由中国雇主支付或代表支付
报酬非由雇主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
独立劳务
一般情况下仅在该个人为其居民的国家征税国有征税权
来源国有征税权
以从事独立个人劳务为目的在缔约国另一方设立了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
该居民个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183天
独立身份判断
职业证
艺术家和运动员
征税权
活动所在国无限征税权
政府间文化交流活动免税
国际运输
居民国独占
包括
程租、期租、湿租租赁收入
紧密相关的代售客票,从市区至机场运送旅客、仅为其承运旅客提供中转住宿等收入
非专门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企业国际运输收入
国际运输收入存于对方产生的利息
不包括
光租、干租以及使用、保存或出租用于运输货物或商品的集装箱等租赁收入(附属租赁收入应视同国际运输收入【收入占比不超10%】)
转让股权
不动产组成公司股权
任意条件中国有权征收
被转让公司股份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于中国的不动产组成
转让中国公司股份行为发生前12个月内曾直接或间接参与该中国公司至少25%资本
转让不动产组成的公司股份以外的其他股票
该项股票又相当于参与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25%的股权,可以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后续管理
受益所有人认定
不利身份判定的消息因素
申请人有义务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50%以上支付给第三国(地区)居民
安全港条款
缔约对方政府、上市公司的居民、居民个人等直接判定为“受益所有人”
包括申请人被上述中的一人或多人直接或间接持有100%股份,且间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间层为中国居民或缔约对方居民
非居民纳税人管理
税收协定待遇
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税款追缴
不符合享受条件的追缴税款及延迟纳税责任
税收居民证明
开具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设立机构场所
核定办法
按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
利润率
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15%-30%
管理服务:30%-50%
其他不低于15%
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名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合同总价款10%确定劳务收入
境外企业向境内客户提供劳务:服务全在境内,收入全额境内计税;服务跨境内外,按劳务发生地划分,仅境内部分计税
未设立机构场所
扣缴义务人
支付人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扣缴
时间
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应纳税所得额
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不含增值税)收入全额
转让财产(含土地使用权转让)
(不含增值税)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
新增
含税收入 = 不含税合同金额 ➗ (1 -(增值税税率➗(1 + 增值税税率))-(预提所得税税率➗(1 + 增值税税率))
注意
非居民企业境内担保费:利息所得
新增:境外金融机构为我国企业贷款担保:担保费暂免;担保与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并入所得计税
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 = 收入总额 - 计税基础
融资租赁设备,期满权属归程租房:利息所得 = 租金 + 期满做价款 - 设备、物件价款
出租境内不动产:未设境内管理机构,租金全额由承租方代扣;派员或委托日常管理,视同有机构场所,自行申报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对账簿不健全的代表机构采取的核定征收方式和计算公式
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
经费支出
境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信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等
购置固定资产以及装修费支出一次性计入
利息收入不冲抵
交际应酬费实际发生额计入
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计入
承包工程与劳务
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项目完工后15日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合同变更后10日内报送报告表
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劳务税收
派遣企业对被派遣人员工作结果承担责任和风险,视为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提供劳务
特殊情况说明
派遣企业仅为行驶股东权利提供劳务,不认定为设立机构、场所或常设机构
对外支付税案备案
税务备案要求
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外汇资金,除无需备案情形外,应向税务机关备案
办理付汇税务备案情形
包括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股息、红利、利润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等
不需要办理付汇税务备案情形
包括境外发生的差旅费用、办公经费、进出口贸易佣金等特定情况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
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纳税义务,重新定性为直接转让
直接认定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境外企业股权75%(含)以上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交易发生前一年任一时点,境外企业资产总额(不含现金)的90%(含)以上直接或间接由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境外企业取得的收入的90%(含)以上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满足法律所要求但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有限,不足以证实其具有经济实质
认定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交易双方的股权关系:80%(含)以上的股权比例
后续同类间接转让的中国所得税负,不因本次是否发生而减少
股权受让方全部以本企业或与其具有控股关系的企业的股权(不含上市企业股权)支付股权交易对价
豁免情形
公开市场买入并卖出同一上市境外企业股权
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在中国免税
税收抵免
基本规定
境外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限额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减除重复征的方法
免税法、抵免法(普遍采用、税收饶让、扣除法和低税法)
适用范围
居民企业
直接纳税+间接负担
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直接缴纳
抵免方法
直接抵免
境外营业利润在境外所纳税
境外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在境外被源泉扣缴预提所得税
间接抵免
居民企业从持有20%以上股份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间接负担的税额
适用间接抵免范围判断
20%,自上而下,第1层:单看;2-5:双看
间接负担税额计算
从符合持股条件的最低一层开始,自下而上计算,计算公式为:
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 = (利润税 + 投资税 + 间接税)✖️分配比例✖️持股比例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