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纳税人
居民企业:境内注册或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有机构、场外或无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境内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
营业代理人视为境内的机构、场所
征税对象
居民
境内所得(25%)
非居民
境内设机构、场所: 境内所得+有实际联系境外所得(25%)
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或虽设但无实联的:境内所得(10%)
所得来源地
销售货物:交易活动发生地
提供劳务:劳务发生地
财产转让所得
不动产转让:不动产所在地
动产转让:动产转让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固定资产
计税基础
外购
买价+税费+达到预定用途的其他支出
自行建造
竣工结算前支出
推倒重置
净值并入重置后计税成本
融资租入
约定付款总额或公允价值加相关费用
盘盈
同类重置完全价格
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方式取得
公允价值+税费
改建
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融资性售后回租
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出售行为不确认收入)
投用后工程款项未结清
暂按合同额计税,待发票取得后调整(投用后12个月内)
全民改为国有独资或全资子公司
原有计税基础
不得折旧范围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
与经营活动无关
经营租赁方式租入
融资租赁方式租出
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土地
计提方法
直线法
结合税收优惠,投入次月起计提,停用次月起停提
预计净残值
合理确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最低年限
20年:房屋、建筑物
1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5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
4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3年:电子设备
资产减值准备与折旧年限
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
会计折旧年限 < 税法最低年限:差异调整
会计折旧年限 >= 税法最低年限:按会计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
固定资产改建支出
足额提取折旧后,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租入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合同约定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达到一定条件后,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其他支出
发生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低于3年
生物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
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消耗性生物资产
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代售的牲畜等
公益性生物资产
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
折旧年限
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最低年限:林木类10年,畜类3年
其他资产
无形资产
不得摊销扣除
自行开发支出、自创商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
外购商誉支出
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准予扣除
摊销方式与年限
直线法,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外购软件最短2年
摊销起止时间
当月增加当月摊销,当月减少当月不再摊销
存货
摊销方式
现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
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投资资产
投资成本扣除
投资期间不得扣除
转让或处置时准予扣除
文物艺术品投资
按投资资产处理
折旧摊销费用不得扣除
非货币性资产
递延纳税、逐年调整、一次到位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各项扣除 -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扣除
收入总额
收入形式
货币
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债务的豁免等
非货币
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转让股权收入
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
不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可能分配金额
撤回或减少投资取得资产
投资收回-股息所得-投资资产转让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作出分配或转股决定日期确认
溢价所形成资本公积转股,不作为投资方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也不增加长投的计税基础
利息、租金、特许权收入
“应付”日期确认
跨年提前一次收租:可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
接受捐赠收入
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日期确认
其他收入
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到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
特殊收入
分期收款销售
合同约定收款日期
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长期合同
完工进度或工作量
产品分成
分得产品日期(公允价值)
处置资产收入
内部处置
不视同销售(转移境外除外)
非内部处置
视同销售
税会差异
对外捐赠不做收入处理
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时间确认
托收承付
办妥妥收手续时
预收款
发出商品时
销售商品安装检验
接受商品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
简单安装程序
代销支付手续费
收到代销清单时
金额确认
售后回购
符合收入条件
各自按购销处理
不符合条件
收到款项确认负债:回购价 - 售价 = 利息费用
商业折扣
扣除折扣后
现金折扣
扣除折扣前的金额(实际发生时:财务费用)
销售折让退回
冲减发生当期收入
以旧换新
销售:确认收入;回收:购进
买一赠一
不属于捐赠(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收入)
一次性计入
财产转让、债务重组、接受捐赠、无法偿付应付款
劳务收入确认
完工进度法
当期劳务收入 = 合同或协议价款 x 完工进度 - 以前年度累计已确认劳务收入
当期劳务成本 = 劳务估计总成本 x 完工进度 - 以前年度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
完工进度确认:已完工作量、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比例、发生成本占总成本比例
具体规定
完工进度
安装费(安装销售附带条件:商品销售时)
广告制作费
特定客户开发软件
既成事实
宣传媒介收费:出现于公众面前
表演、招待宴会;相关活动发生时
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劳务的劳务费:劳务活动发生时
区分情况
会员费
只有会籍:取得时
入会员后享受收益:受益期内分期
特许权费
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交付所有权时
投资、债券
混合性投资
持有期
投资方: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日期确认利息首日
被投资方:应付利息日期确认利息支出
赎回时
赎价与投资成本间差额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所得税
可转换债券
发行方:利息支出
购买方:利息收入
转股时
发行方:应付未付利息视同已支付扣除
购买方
应收为收利息作为利息收入(会计上未确认收入时——税会差异)
转换后股票成本 = 债券买家 + 应收未收利息 + 相关税费
永续债
(符合条件)债券
发行方
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投资方
利息收入
(不符合条件)股票
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钱: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收: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缴:上缴财政当年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不包括出口退税款
收:计入当年收入总额(除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归还本金外)
专项用途的: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符合条件:有文件、有要求、有核算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得扣除
作不征税处理后5年内未支出且未缴回计入取得第6年收入总额
据销售数量、金额一定比例给予的资金支付: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其他:实际取得时确认)
社保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寂静收益
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 = 国债金额 x (适用年利率 / 365)x 持有天数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条件: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
境内设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非盈利组织收入免税收入
包括1)接受捐赠收入;2)除财政拨款外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取得收入);3)按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滋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企业取得的收入
注意:
铁路债券利息:减半
QFll、RQFll取得来源于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转让所得:免征
新主题
资产划入
政府划入 按政府确定接受价值确定资产计税基础
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
不征税收入处理
按接受价值计入收入总额(无接收价值按公允价)
股东划入 按公允价值确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作为资本金处理
不计入收入总额
作为收入处理
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
各项扣除
扣除原则和范围
原则
权责发生制、配比、合理性
范围
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
税金
计入税金及附加
房车地印;消费+“一税两费”;土地增值税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契税、不得抵扣增值税
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允许抵扣增值税、企业为职工负担个人所得税
损失
净损失
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
含: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以后年度又全部或部分收回时计入当期收入
有标准扣除
工资薪金支出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据实扣除
注意
国有企业:不超政府给予限定数额
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退休人员: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福利费支出
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区分支付对象
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同“临时工”
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劳务费支出
列入工资制度固定与工资发放福利性补贴:工资、薪金支出
学生实习的合理支出依法扣除
汇缴结束前实际支付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汇缴年度扣除
股权激励
立即行权:(公允价格-行权价)x 数量 = 当年工资薪金支出
等待期满后行权:不确认(与等待期内会计确认的成本费用作税会差异调整)
福利费支出、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标准:福利费14%、工会经费2%、教职费8%
应试三步走
第1步:实际发生额A
第2步:标准额B(限额)= 工资、薪金总额 x 标准比例
“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五险一金”
第3步:比较确定
税前扣除额:A比较B取低
纳税调整额:A > B 时,调整额 = A - B;A < B时,不调整
职工福利费内容:略
职教费
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职教费中职工培训费全额扣除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空勤巡检费用:运输成本税前扣除
核电企业核电厂操作员培训费用:发电成本税前扣除
保险费
人身
社会保险
“五险一金”可扣
“两补”(全体):三步法,标准比例各5%
商业保险
可扣:特殊工种安全险、因公出差交通意外险、责任险
不可扣:投资者或职工支付商业保险费
财产
准予扣除
借款费用
固定、无形、12个月以上建造期存货
购置或建造期间:资本化
资产交付使用后:费用化
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
符合资本化条件:计入资产成本
不符合资本化条件:财务费用据实扣除
利息费用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
据实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无关联
利率制约:三步法第2步标准额 = 借款金额 x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 12 x 借款月份
有关联题
利率制约 + 本金制约 : 三步法第2步标准额 = 权益性投资 x 2(或者5)x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 12 x 借款月份
本金制约例外情形
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
股东或关联自然人
同关联企业
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
同无关联企业
业务招待费
标准额
三步法,第2步标准额:(发生额 x 60%)PK(基数 x 千分之5)取小
基数(广宣费同)
三作: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三不作: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资产处置损益
筹建期扣除
筹建期招待费支出按实际发生额60%计入筹办费按规定扣除
特殊
从事股权投资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按规定比例计算扣除限额
广宣费
三步法,第2步标准额:基数 x 15%/30%/0%
特定行业扣除比例
30%:为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
0%:烟草广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扣除
超过限额的部分可以以后年度转扣(纳税条件,当年+可结转不超当年限额)
筹建期广宣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按规定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
直接捐赠
不能扣,间接法下全额调增
无以前年度结转:三步法第2步标准额 = 年度利润总额 x 12%
有以前年度结转:根据先捐先扣(结转限3年)分析确定“第一步”:实际发生额,第2步:同上
捐赠额
股权捐赠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历史成本
捐赠额 = 股权历史成本
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纳入捐赠票据记载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未纳入的作为相关费用扣除)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保险:第2步标准额 = (保费收入 - 退保金)x 18%(可结转)
电信:三步法第2步标准额 = 收入总额 x 5%
其他:三步法第2步标准额 = 协议或合同收入额 x 5%
其他扣除
保险保障基金
不同险种不超过规定比例的据实扣除
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资产总额 x 规定比例不得扣:财险6%;寿险1%
汇兑损失
除计入资产成本及利润分配部分外,准予扣除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提取后为改变用途准予扣除
劳动保护费
合理的支出准予扣除(工服满足双“统一”可扣)
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
可扣、追补、5年、抵亏、调亏
其他费用扣除
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可扣
扣除凭证
凭证类型
相关资料
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法院裁判文书等
内部凭证
外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不合规票证处理
当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补开、换开
无法补开、换开资料扣(分清必备资料)
不得扣除项目
投资收益与税款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和企业所得税税款
违法处罚
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与经营无关支出
赞助支出(非广告性质支出)、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
未实际发生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内部支出
企业之间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
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亏损弥补
基本规则
次年开始
年限连续计算
连续亏损先亏先补,后亏后补
外亏不得抵内盈
弥补年限
5年:一般企业
8年:疫情困难企业2020年亏损(交餐住游+影)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 ,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
10年:高新、科技型中小、集成电路(线宽<=130纳米)
筹办期间不算亏损年度
以前年度纳税检查调增可弥补亏损
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额 = 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 减免、抵免优惠税额 - 境外所得税抵免额
境外所得抵免额:三步法
居民企业核定
可不设、应设为设、虽设但混乱残缺难以查账、销毁账簿或不提供纳税资料
逾期未报,税务局责令期限申报,逾期仍不申报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不适用
享受优惠政策企业(不包括仅享受免税收入优惠、小型微利企业)
汇总纳税企业、上市公司、金融企业、中介机构
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核定方法
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税额 = 所得额 ✖️ 税率 = (应税收入额 ✖️ 应税所得率)✖️ 税率
应税收入额 = 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主营项目确定应税所得率(所得额或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时调整)
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财产转让收入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
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统一4%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
核定其应纳税额
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
转入代个人持有
转让所得 = 转让收入 - 限售股原值 - 合理税费
未能提供完整、真实原值凭证:按股转让收入15%核定原值和合理税费
纳税后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依判决、裁定等原因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
解禁前转让
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收入计入当年度应税收入
纳税后余额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特别纳税调整
查账征收居民企业和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所得税非居民企业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关联关系
股权关系
持股比例
一方持股另一方>=25%
第三方持股
同被第三方持股>=25%
资金借贷关系
借贷资金
双方借贷资金占任一方实收资本>=50%
担保
一方>=10%借贷由另一方担保
特许权关系、购销和劳务关系、半数以上董事高管任命委派关系、亲属关系、实质关系
仅因国家持股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管不构成关联关系
国别报告
应当填报
居民企业为跨国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且上一合并财报各收入金额合计超55亿元
被跨国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报送企业
要求填报
跨国集团未向任何国家提供国别报告
跨国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但我国与该国未建立信息交换机制
跨国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且我国与该国已建立信息交换机制但国别报告未成功交换至我国
豁免
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
成员实体包括
实际并入合并财报的实体
应并入但实际未并入合并财报的实体
规模/重要程度低未纳入合并财报的实体
独立核算并编制财报常设机构
母子公司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服务费应按独立交易原则作正常劳务费用处理,不合规税务可调
多项同类服务,可分项收费或服务分摊协议合理分摊
同期资料管理
主体文档准备
集团最终控股企业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
本地文档准备
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2亿元
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1亿元
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1亿元
其他关联交易金融合计超4000万元
特殊事项文档
包括成本分摊协议文档和资本弱化文档
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可不准备主体、本地和特殊事项文档
执行预约定价安排可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和特殊事项文档
其他规定
信源与签章
中文、标明信源
企业印章+法人(授权代表)签章
提供与保存
税务机关要求30日内提供
保存期限为10年
合并分立
合并分立后企业保存
调查重点企业
金额大、类型多、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
利润水平低于同行业或与功能风险不匹配的企业
与低税国家(地区)关联发生交易的企业
未按规定申报或准备资料的企业
关联方债资比超过标准的企业
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国家(地区)且利润不分配或减少分配的企业
实施不具合理商业目的税收筹划的企业
转让定价方法
方法实用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所有关联交易
再销售价格发:简单加工(未对商品进行实质性增值加工)或单纯购销
成本加成法:有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转让、资金融通、劳务交易等
交易利润法
适用于无重大价值无形资产企业的交易
利润指标:息税前利润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资产收益率、贝里比率
利润分割法
适用于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的交易
利润分割法: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
资产评估方法
成本法:适用于能够被替代资产价值评估
市场法:适用存在同类可比非关联交易资产值评估
收益法:适用于整体资产和可预期未来收益单项资产评估(评估标的未来预期收益现值)
选择功能简单一方作为测试对象
优选使用公开信息,也可以使用非公开信息
统计方法:算数平均法、加权平均法、四分位法
来料加工业务调整
对业务模式差异进行调整,利润水平调整幅度超过10%需重新选择可比企业
营运资本占用差异不作调整
亏损年度需准备本地文档
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调整
仅拥有所有权未贡献价值的不参与收益分配
仅提供资金未执行功能和承担风险的,仅获得资金成本回报
向为参与价值创造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全额调整
“融资上市附带利益”未目的向境外控股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全额调整
非收益性劳务价款调整
合规劳务须为受益性劳务,按非关联方营业常规和公平成交价格定价
支付非收益性劳务价款全额调整
程序实施
向无实质经营境外关联方付费全额调整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交易,未减国家税收,原则上不作调整
对调整通知有异议:先缴税利息、滞纳金或担保,再复议;不服复议可起诉
调整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不改动已扣缴税款
补税
利率:基准贷款利率+5%,报送资料仅收基准利率
正常补缴
计息时段:税款所属年度次年6月1日至缴税当日
超《通知》补缴期未缴
从补缴期限到期次日起改收滞纳金不再计利息
调整协商
可拒绝启动:非协定居民、非调整事项、无依据、不符协定、案件未结或税款未缴
可暂停程序:企业或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申请暂停
可终止程序:企业不配合、任意一方撤回或终止
预约定价安排
谈签与执行流程
预备会谈、谈签意向、分析评估、正式申请、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
类型
单边、双边和多边
申请主体
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
适用期
送达接收谈签意向《税务通知书》之日所属年度起未来3-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
可追溯期
可追溯过往同类关联交易,追溯期最长为10年
执行期间变化报告
实质性变化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续签申请
期满前90日内提出申请
程序暂停与终止
签署前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可暂停、终止程序
优先受理(部分)情形
纳税信用级别为A的企业
简易流程
流程:申请评估、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
适用范围
已提供前3个纳税年度符合规定同期资料
前10个年度内曾执行预约定价安排且执行结果符合要求
前10个年度内曾受到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且结案
同时设计两个或两个以上审计税务机关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暂不适用简易程序
成本分摊协议
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处理
设计劳务的成本分摊协议一般适用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
自行分摊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未按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控制判定
比例逐层相乘,中间层持股超50%,按100%算
视同股息所得
计算公式:视同股息分配额 ✖️ 实际持股天数 ✖️ 股东持股比例
免于情形
设计在非低税率国家(地区)
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人名币
资本弱化管理
利息扣除限制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 = 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 ✖️ (1 - 标准比例 + 关联债资比例)
标准比例规定
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关联债资比例计算
关联债资比例 = 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券投资之和 ➗ 年度各月平均投资之和
权益投资定义
所有者权益 < 实收资本(股本) + 资本公积时,权益投资 = 实收资本(股本) + 资本公积
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 < 实收资本(股本)金额时,权益投资 = 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反避税管理
不适用情形
跨境交易无关
排除与跨境交易或支付无关的安排
税收违法行为
不适用于涉嫌逃避缴纳税款等违法行为
调整方法
交易重新定性
对交易安排重新定性
否定交易方存在
在税收上否定交易方存在或视为同一实体
重新分配税收要素
对所得、扣除、税收优惠等重新定性或分配
反避税调查启动(新增)
滥用税收优惠
滥用税收协定
滥用公司组织形式
利用避税港
调查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立案,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调查
收到《通知》认为不属于避税:企业60日内举证,可书面延期最长30日,税局15日内答复
征收管理
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
境内注册:注册地
境外注册:实际管理
非居民企业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机构、场所所在地
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场所:可选择主要机构、场所汇总
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但无实际联系: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纳税期限
按年计证,分月/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笔
企业清算: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
预缴期:15日内(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季度预缴)
汇算清缴:年度终5个月内
终止清算: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
跨省(级)设计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
不就地分摊缴纳的二级分支机构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内部辅助性的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
新设立的设立当年(重组取得、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形成不视同新设)
当年撤销的(办理注销登记之日所属预缴期间起)
境外设立
分摊对象
50%分支机构间分摊;25%总机构就地缴库;25缴入国库(含预缴、滞纳金、罚款)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分摊比例 = A/sigema A ✖️ 0.35 + B/sigma B ✖️ 0.35 + C/sigema C ✖️0.30(A:营业收入;B:职工薪酬;C:资产总额)
总分支机构税率不同
汇总所得额 - 分摊 - 汇总纳税 - 分摊
合伙企业
每一个合伙人(自然人:个税;法人和其他组织:企业)
纳税原则
“先分后税”(法人合伙人不得用合伙企业的损抵减其盈利)
所得额确定顺序
协议——协商——出资——平均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
身份认定
企业自行判定提请税务机关认定
税务机关调查发现
居民身份报告
发生重大变化后15日内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层报总局确定
政策性搬迁
搬迁收入
补偿收入
包括被征用资产价值补偿、搬迁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资产毁损保险赔款
资产处置收入
搬迁处置存货取得收入不计入搬迁收入
搬迁支出
费用支出
资产处置支出
搬迁资产
简单安装或不需安装资产
重新投入使用后,净值按尚未折旧或摊销年限,继续折旧或摊销
大修理后重新使用的资产
净值 + 大修理支出,重新投入使用后,按尚可使用年限,折旧或摊销
被征用土地置换
换入土地计税成本 = 被征用土地净值 + 换入土地投用前支出(补价调整)
新购置资产支出
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应税所得
搬迁收入和支出
可暂不计入当期所得额,完成搬迁年度汇算清缴
搬迁所得与损失
搬迁所得在完成年度确认,搬迁损失可一次扣除或分三年均匀扣除
边搬迁边生产
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年度计算,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
搬迁次年至搬迁完成前一年,扣减亏损弥补结转年限
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
居民企业直接/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10%时需报送报表
清算所得
应清算情形
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规定
企业重组中需要
应纳税所得额 = 清算所得 - 免税收入 - 不征税收入 - 亏损弥补
清算所得 = 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 - 清算费用 -职工工资、社保和补偿金 - 清算所得税 - 以前年度欠税 - 清偿债务
股东分得剩余资产
股息所得 = 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 ✖️ 股份比例
投资转让所得(损失) = 剩余资产 - 股息所得 - 投资成本
破产税费征管
债权申报
申报内容
税务机关申报欠税、滞纳金、罚款、特别纳税调整利息等
申报分类
欠税、申报费单独申报;税款滞纳金及利息按普通债权申报
破产债权以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日为计算截止日。受理前已产生但未到申报期税费视同到期申报。税务机关收到相关文书后,解除保全、中止强制执行
破产管理人代为履行纳税、扣缴、开票等涉税义务,办理业务可使用管理人印章
破产受理前税收违法:税务机关应在债权申报期届满前作出处理处罚并申报债权;逾期作出的,需在首次表决分配、重整、和解方案前补充申报
破产企业需要解除非正常户的,需补办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作出处罚后及时解封,并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税款,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债券
破产程序存续期间,企业需接受税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新增税费应依规申报缴纳
处置破产财产的税费属破产费用,继续营业的税费属公共债务,均随时清偿。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领用、代开发票;大额资产处置经管理人申请可申请调整数电发票额度
法院裁定破产终结的企业,凭裁定书申请注销,税务机关即时办结并核销“死欠”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以前年度未扣损失
实际损失
追补5年、特殊原因可延长
法定损失
申报年度扣除
扣除条件
货币性资金
存入法定机构,确实不能收回
坏账损失
不足清偿、无法追缴、无法收回、无力清偿,3年
股权投资损失
被投资企业“死亡”或“并入膏肓”,3年
增值税进项税额与存货损失一起扣除
已扣除损失后收回部分
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所得额
贷款损失准备金
准予税前扣除
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代快)
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
不得提取
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券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额 = 本年末贷款资产余额 x 1% - 上年末已扣除贷款准备金余额(负数调增)
扣除管理
外部证据or内部证据
逾期1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元或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
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股权和债权范围
6项略
可扣
正常经营因内控不健全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形成损失
刑事案件使企业承担损失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年以上仍未追回金额
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一般性债务重组
法律形式改变
法人转个独、合伙
视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时
变更税务登记
债务重组
非货币资产清偿
转让+(公允价值)偿债
股权转债权
债务清偿+股权投资
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分立
卖方:确认所得和损失
买方: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
亏损不得结转弥补
特殊性债务重组
适用条件
“一目的”+“两比例”+“双12”
确认所得额占当年税所得额50%以上,5年均匀计入各年
债权转股权
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暂不缺人所得和损失
股权投资计税基础-原债权计税基础
股权支付
卖方:不确认所得和损失
买方: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非股权支付(同一般性企业重组处理)
卖方:确认所得和损失(公式计算)
买方:公允价作为计税基础
合并企业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限额 = 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 x 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最长期国债利率
股权、资产划转
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划入方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计税基础: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账面净值
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REITS试点
设立前
原始权益人划出资产取得项目公司股权计税基础
项目公司取得基础设施资产计税基础(基础设施资产原计税基础不缺人所得,不征税)
设立阶段
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当期暂不纳税,递延至基金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纳税
原始权益人按战略配售要求自持份额对应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递延至实际转让时纳税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已完工项目
已报备、已使用、已拿证
收入确认
代收基金与费用
看票确认
一次性全额收款
实际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之日
分期收款
合同约定价款和付款日,或实际付款日
银行按揭
首付款:实际收到日;余款:银行转让之日
委托方式
时间:收到清单时
金额
支付手续费:合同约定价款
企业与购买方或三方签
视同买断
合同价格和买断价格高者
基价+分成
合同价格和基价较高者(受托方分成额不得从销售收入减除)
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
买断价
基价+分成额
略
计税毛利率
15% - 10% - 5% (经适、限价和危改)3%
售转租
交付使用之日确认租金收入
成本费用扣除
计税成本计算
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 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 x 单位工程成本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 成本对象总成本 / 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
维修费与基金
当期据实扣除
会所等公共配套设施
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公共配套设施
营利性、产权归企业所有、未明确产权归属、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单位:单独核算其成本
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
单独核算成本
停车场所
单独建造的:单独核算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公共配套设施
境外销售费用
不超过10%
开发产品自用
实际使用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扣除
利息支出
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扣
国家收回土地损失
视为财产损失
成本确认
成本对象确定原则
可售、功能权益分、成本定价差
成本内容
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含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闲置费等)
前期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建设费
公告配套设施费
开发间接费
成本计算方法
开发、建造
制造成本法
土地成本
占地面积法
公共配套设施成本
建筑面积法
直接成本法
预算造价法
非货币方式取得
产品换地权
本土地开发产品
确认试点:接受土地时暂不确认成本,待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
其他土地开发产品
确认时点:投资交易发生时
股权换地权
确认时点
投资交易发生时
确认金额
该项土地公允价值+土地转移税费+应付补价=应收补价
可扣预提费用
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
发票不足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公告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
预算造价合理预提的建造费用
应缴未缴的报批建造费用、物业完善费用(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等)
合作或合资开发且未成立独立法人
分房同销售:已结成本算差额,未结成本算收入
分利同投资
投地换房视同卖地买房
(无后续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所得退税
土地分摊计算
各年度应分摊土增A = 土增总额 x (项目年度销售收入 / 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销售收入包含与排除
包括视同销售收入,不包括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销售收入
土增补充扣除
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增B = A - 该年度已税前扣除土增
调整所得税
B调整所得额,退所得税,不足退税部分做亏损结转以后年度纳税调整所得额
纳税与退税限额
分摊调整后,相应年度应纳税额为正数的,需缴纳所得税
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超过部分作为清算年度亏损结转弥补
减免税优惠
农林牧渔业
免征
农林作物培育、种植 (含中药)、采集;牲畜、家禽的饲养;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配套服务、远洋捕捞
减半
花(观赏)、茶(饮料)、香料、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其他
通过拍卖或收购取得林权再培育可享受
委托、受托从事符合条件项目可享受(含初次加工服务费)
购入农产品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可享受(加工导致增值除外)
同时从事适用不同政策规定项目分别核算不清:比例分摊法核定
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贸易活动不享受
外购茶叶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不享受
公共设施基础
三免三减半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含试运营)
项目范围:略,承包、自建自用不享受
一次核准、分批次建设:每一批次享受
电网新建项目:资产比例法
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新建项目可享受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取得第一笔生成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免3减半(同上)
包括公共污水和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
转让项目受让方自受让之日剩余优惠期限内享受(上同)
技术转让所得
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超过部分减半
条件
居民企业+特定项目(含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认定
不享受情形
禁止限制、100%的关联方、未单独计算
公式
技术转让所得 = 技术转让收入 - 技术转让成本 - 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成本 = 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 摊销扣除额(即无形资产的净值)
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所得 = 技术转让收入 -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 相关税费 - 应分摊期间费用
技术转让收入:包括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包括设备等非技术性收入
铁路债券利息收入
香港基金份额
内地企业买卖香港基金份额转让差价、收益所得征税
文化事业单位单位转制
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招用脱贫人口、失业半年以上持证人员、签1年以上合同并缴纳社保,3年内每人每年定额6000元(最高可上浮30%)依次扣减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余额不得结转
高新技术企业
税率优惠
税率为15%,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3年换证
认定条件
注册成立1年以上
3年研发费/3年营收总额比例
最近一年营收<=0.5亿:5%
最近一年营收>0.5亿且<=2亿:4%
最近一年营收>2亿:3%
近一年高新技术收入占总收入比例>=60%
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10%
技术先进服务企业
大专以上学历员工占职工总数50%以上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不低于总收入35%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条件
非限非禁,所得额<=300万元、从业人数<=300人,资产总额<=5000万元
税率计算
减按25%计算所得额,按20%税率计税
实际税率5%
查或核定均适用
研发费用
加记扣除比例
费用100%,资产200%摊销(集成电路、工业母机:120%/220%)
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
商务租住房,批零餐烟娱
常规性升级、简单改变、直接应用、售后支持
人文社科
基数
直接人工(含“五险一金”,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用)
折旧费(不包括车房,加速折旧可叠加)
直接投入、无形资产摊销、“三新一勘”费
其他相关费用
不包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通讯费
三步法,限额 = (上述技术费用之和 / (1 - 10%) x 10%)
委托研发
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实际发生额 x 80% 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加计)
委托境外机构(不含个人):三步法,限额 = 支付境外委托研发费 x 80% PK 符合条件境内研发费 x 2/3,看熟低
其他事项
合作研发费用分别计算,集中研发费用分摊,研发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需分别核算
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多项研发分别归集
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加计扣除
未及时享受优惠的追溯期间最长为3年
工业母机加计条件
研究开发人员每月平均人数占职工总数比例 >=15%
研发费用总额占营收比例>=5%
母机收入占营收入比例>=60%,且收入总额>=3000万元
加计扣除
出资支持基础研究
实际发生额100%加计扣除,接收方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
安置残疾人员
安置残疾人员费用100%加计扣除
签订>=1年劳动合同并实际上岗
按月足额缴纳“职工”社保
银行转账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创业投资
被投资对象条件
投资方式:仅限于直接支付现金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股东存量股权
企业性质: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投资期限:满两年(投资后认定高新的自认定年度起计算期限)
优惠政策
公司制创投企业
投资额70%抵扣该创投企业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
谁投谁抵
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
投资额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合伙创投企业分得;当年不足抵扣可结转
先分后抵
加速折旧
一般加速折旧方法
最低者年限不得低于规定年限60%;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新购进房屋建筑物
全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一般加速折旧
非上述企业
正常折旧
新购进设备器具
单价<=500万
(投入使用次月起)一次扣除
单价>=500万
同新购进房屋建筑物的处理
购进时点
货币形式购进
发票开具时间
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
以到货时间
竣工结算
减按90%计入收入
规定资源生产
生产符合标准的非限制产品取得的收入
社区服务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小额贷款利息
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和金融机构
小额贷款: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10万元
保险业务
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额抵免
购置并使用
投资额 x 10%抵税额,不足抵免5个年度结转抵免
投资额包括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不包括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退还的增值税及设备运输安装调试费用
财政拨款购置设备额不得抵免
购置后5年内转让或出租需补缴已抵税款,受让方可以抵免
数智化改造
(改造投入 PK 购置原计税基础50%,取小)x 10%抵税额,不足抵免5个年度结转抵免
改造投入,不包括按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专用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融资租赁租入的,租赁期届满时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的可享受
改造完成后5年内转让、出租的停用当月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抵免税款
利用财政拨款资金的改造投入不可抵免
境外投资者税收抵免
抵免条件
实际分配留存收益、增资、新建、股权收购(二级市场不成),产业合规,5年锁定,资金闭环
抵免额度
境内居民企业分配利润中的投资额 x 10%(协定)抵税额,不足抵免结转抵免
可抵免应纳税额
从利润分配企业自利润分配再投资之日以后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额
投资回收
满5年回收
60个月内收回投资,需申报补缴递延税款、结转余额可抵减应纳税额
不满5年回收
补缴递延税款,按比例减少税收抵免额度,超用部分需补缴税款
无机构、场所或但有无实际联系:10%
免税
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国务院批准其他所得
节能服务
优惠
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免3减半
支出扣除
用能企业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可扣除(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
资产处理
合同期满后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双方按期满资产处理
费用分摊
节能企业效益分享期内期间费用划分不清的按投资额和营收额计算分摊
投资要求
节能企业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集成电路产业
2免3减半
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
线宽<=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或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
5免
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持续年度适用10%税率
5免5减半
线宽<=65纳米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10免
线宽》=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15%税率
西部鼓励类
目录内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60%以上
区域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仅就区域内机构适用
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
条件(部分)
环保设施运营营业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不低于60%
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判定为C级或D级
(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内从事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业务
设计之日起5年
海南自由贸易港
规定产业项目主营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
自贸港设立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
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
转让持有3年以上个人股权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比例超过50%
免征额 = 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 ✖️ 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 2
转让持有5年以上个人股权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比例超过50%
免征额 = 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 ✖️ 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居民企业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