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
对应纳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当事人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包括: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使用人
不包括
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委托贷款方式的借款合同的委托人
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拍卖人
证券交易的受让方
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境内有代理人
境内代理人
境内没有代理人
自行申报
证券交易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减免税收优惠
支持“三农”免征
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名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
农业保险合同、农牧业保险合同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单位为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建设工程合同
特定房产
与个人住房销售合同
销售或购买住房产权转移书据
暂免
出租、承租住房租赁合同
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
免征
政策性住房
棚户区改造安置、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公共租赁、廉租、经济适应、保障性
商品住房等项目中配套上述政策性住房的按建筑面积比计算免征
金融
借款合同免征
无息或贴息借款
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
小型、微型企业借款
接受、处置抵债资产免税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其他各方当事人:证)
被撤销金融机构接受债券、清偿债务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暂免
发起机构与受托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服务机构:征)
发起机构、受托机构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
受托机构发售以及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社保
先征后返
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
不征
证券账户之间的划拨过户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对方:证)
划转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划出方与划入方
划转上市公司股份(含新三板)涉及的证券交易
划入方承接划转股权而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免征
新设立的资金账簿
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与证券公司行政清算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
接受被处置证券公司财产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以保护基金自由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免征
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当事人:征)
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以保险保障基金自由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特定主题
外交与军事免征
外交机构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凭证
军事机构
解放军、武警的应税凭证
军事运输命令或专用军事物资运输结算凭证货物运输
公益慈善与医疗卫生免征
公益慈善捐赠
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
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医疗卫生机构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免征
资金账簿
商品储备业务中书里买卖合同(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征)
改革和政府批准
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
政府批准改制的企业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
国有资产行政性调整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
债券转股权,债务人因债务转为资本而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免征
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企事业改制重组
已纳免新增纳
新启用、债转股、评估、其他资金转移导致的记载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新增加部分:纳(含未缴部分)
延续免
改制前书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应税合同由改制重组后的主体承继且未变更原合同计税依据的,改制重组前已缴纳的
内部免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的产权转移书据(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之间)
其他
企业改制: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
事业单位改制:原出资人(包括旅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存续并在改制后的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
其他规定
应税凭证免税
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减免对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减免内容
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建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特别提示
印花税减半征收自2023年8月28日起实施
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
征税范围
合同
借款合同
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
(动产)买卖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不包括:个人书立的
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的
注意
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征订凭证
购销电合同
包括
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的
电网与用户之间的
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合同
运输合同
不包括管道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
不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
保管合同
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不包括:再保险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股权转让书据;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书据
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股权转让书据
营业账簿
资金账簿(“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
包括存托凭证
其他相关规定
包括电子形式签订的应税凭证
包括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
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用技术使用权
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法律文书、仲裁文书、监察文书
县级以上政府及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
总分公司、分分公司之间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
税率
比例税率
计税依据和税额计算
税额计算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应税凭证和证券交易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外币折算
书立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计税依据
基本规定
合同计税
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首年纳以后增加部分纳)
成交金额(无转让价格的按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或证券面值计算)
具体规定
借款金额
融资租赁合同
收取或支付的租金
买卖合同
为合同记载的价款,不做任何扣除
取得的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租赁合同
租金收入
收取(支付)的保管费
仓储合同
收取的仓储费,不包括仓储物的价值
保险费,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
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
应税凭证金额不一致处理
不变更所列金额: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
变更所列金额: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
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
应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
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
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确定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
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征收管理
时间
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地点
境内纳税人
单位
机构所在地
个人
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
境外纳税人
境内代理人机构所在地(居住地)
资产交付地
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收方所在地(居住地)
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
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
期限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
季、次
应税营业账簿
年、次
境外单位或个人
年、季、次
周
每周终起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以及银行结算利息
简化方法
缴款书或完税证代替(一份税额超过500元)
按期汇总(汇总缴纳的期限为1个月)
保存1年
票面金额无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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