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包括市区和郊区
纳税人
土地使用权人不在土地所在地: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有纠纷:实际使用人
土地使用权共有:分别缴税
税额
税额调整
落后地区降低额不超最低税额30%(省级政府批准)
发达地区可适当提高(财政部批准)
征收管理
时间
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存量房:权属证书签发之次月起
出租出借房产:交付之次月起
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
合同约定交付土地使用的:次月起
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合同签订次月起
征收耕地:批准征收满1年时
新征用非耕地:批准征用次月起
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地点
土地所在地(土地不在一地的分别纳)
税额计算
计税依据
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测定面积——土地使用证书面积——申报面积(有先后顺序)
应纳税额 = 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减免税收优惠
国家财政拨付经费单位用地免征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土地
国家财政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土地
不包括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保障民生用地
社区服务机构用地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用地免征
福利性单位用地
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单位自用地暂免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用地
安置残疾人比例>=且人数>=10人单位可减征或免征
“三北”地区供热企业用地
居民用供热用地:免征;其他厂房及土地:征税
专业供热企业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
兼营供热企业
可区分供热还是他用:居民供热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比例计算免征
难以区分供热用还是他用:居民供热采暖费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计算免征
企业具有公共社会属性用地
企业办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地:免征
企业铁路专用线、公共等用地
厂区内
征税
厂区外为隔离
暂免
绿化用地
厂区内(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
征收
厂区外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公园用地
支持“三农”
生产用地
免征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不免
农副产品加工厂占地及生活、办公用地
农产品市场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土地
同时经营其他产品土地按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比例确定征免
农村安全饮水工程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于的生产、办公用地:免征
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同时供水: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比例计算免征
物流行业
交通部门港口
港口码头用地
港口其他用地
民航机场
机场飞行区用地
机场工作区及生活区用地
机场道路用地
场内道路征,场外道路免
铁路运输企业用地
城市交通
公交站场及道路客运站场用地
尝试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
物流企业仓储设施用地
减按50%计征
办公、生活区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土地:征收
住房相关用地征免
商品房用地
除开发经济适用房用地外,一律不得减免
公共租赁住房用地
建设期间及建成后免征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
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你
能源、水利用地
火电厂
厂区围墙外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
其他用地(含厂区围墙内和上述免征的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征
水电站发电厂
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征
水利设施
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
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征
核电站
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信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征
其他用地:免
基建期内减半
核工业总公司企业
生产核系列产品用地征税,其他用地暂免
供电部门
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
矿产资源
盐场、盐矿用地
盐滩、盐矿矿井用地:暂免
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征
矿山企业
采矿场、排土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取运矿及运盐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
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
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征
其他优惠政策
无偿使用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土地:征税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土地:免税
开山填海整治
自行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使用月份起免缴5年至10年
安全防范
危险品库房安全防范用地
仓库库区、厂房
商品储备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土地:免征
科研
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研制
纳税及其全资子公司从是相关研制项目自用土地:免征
空载重量大于45吨客机研制
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相关研制项目自用土地:免征
孵化创业
国家级、省级科创企业孵化器等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
房产抵债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税
减半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六税两费”)
省级税务机关酌定减免
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免税单位职工家属宿舍用地
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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